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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市人大代表履职记录管理办法
时间:2022-04-27 10:33:00 来源:天水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宣传科


天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市人大代表履职记录管理办法
 
2022年4月25日市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主任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提高市人大代表(以下简称代表)依法履职积极性,加强代表履职工作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立代表履职档案,填写《天水市人大代表履职手册》(以下简称《履职手册》),通过真实、全面记载代表履行职责情况,强化代表履职意识,提高代表自我约束力和参与管理国家事务能力,更好地发挥代表作用。
  第三条 在市人民代表大会期间履行职责应记录的内容:
  (一)出席会议及审议议案、报告、决议、决定情况。 
  (二)依法提出议案及建议、批评和意见情况。
  (三)参加其他活动情况。
  第四条 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履行职责应记录的内容:
  (一)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听取和反映人民群众意见建议、协助市“一府一委两院”推动工作情况。
  (二)出席或者列席市人大各专委、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参加视察、执法检查、专题调研、培训学习等活动及提出意见建议情况。
  (三)参加代表小组活动、同原选举单位及群众联系、向原选举单位和群众述职情况。
  (四)其他依法履职情况。
  第五条 记录工作由市人大常委会代表人事工委负责指导,各县区人大常委会、天水军分区政治工作处具体实施。履职记录从当选市人大代表之日开始,每年年底由代表填写《履职手册》,交代表小组审核后送县区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和天水军分区政治工作处审查、填写评价意见、加盖选举单位公章后存查。届终前报市人大常委会代表人事工委收集、存档。
  第六条 市人大常委会代表人事工委、各县区人大常委会、天水军分区政治工作处应及时更新代表信息,确保联系渠道畅通。
  第七条 各县区人大常委会应以“人大代表之家”为平台,以代表小组为基本形式,适时组织代表开展联系群众活动,促进代表依法履职,为群众做好事、办实事。
  第八条 代表在执行代表职务过程中,因个人原因出现违纪违法情况或者存在弄虚作假现象造成不良影响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并将处理结果记录在《履职手册》中。
  第九条 代表在填写《履职手册》时,应如实反映履职事实,不得弄虚作假。履职记录作为换届选举推荐连任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 各类代表履职活动,应及时做好登记工作,完善各类活动台帐,采取适当方式通报代表履职情况。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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