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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建议办理办法
时间:2022-04-30 10:22:00 来源:天水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宣传科


天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代表建议办理办法
 
2022年4月28日市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代表)依法行使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以下简称建议)的权利,做好代表建议的办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代表建议,是指代表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和闭会期间分别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常委会)就本市各方面的工作提出的建议。
  第三条 代表提出建议,是法律赋予的权利,是执行代表职务,参加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的一项重要工作。
  办理代表建议是有关机关、组织的法定职责。本市国家机关和组织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认真研究办理代表建议并负责答复。
  第四条 市人大常委会对代表建议办理工作进行组织、协调和监督,市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及市人大常委会各工作机构应当为代表提出建议提供服务。
  本市国家机关和组织应当为代表提出建议给予支持。
  第五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大会秘书处应当为代表提出建议提供服务,各代表团应当配备工作人员为代表提出建议做好服务工作。
 
第二章 代表建议的提出
 
  第六条 代表应当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紧紧围绕本市中心工作和关系改革发展稳定、人民群众普遍关注关心的问题,通过视察、调研、走访、座谈等方式,在深入了解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的基础上,对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等单位和部门工作提出建议。
  第七条 下列事项不作为代表建议提出:
  (一)不属于本市国家机关和组织职权范围的;
  (二)涉及解决代表本人及其亲属个人问题的;
  (三)代转人民群众检举、控告类来信或案件申诉材料的;
  (四)属于法律政策咨询、学术探讨、产品推介的;
  (五)涉及国家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处理的具体案件的;
  (六)没有实际内容的;
  (七)其它不作为代表建议提出的。
  属于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不作为代表建议办理,交办机构应当及时与提出建议的代表联系并告知其撤回。
  第八条 代表提出建议应当注重质量,实事求是,一事一议,事由清楚,内容具体,切实可行。
  第九条 代表提出建议一般使用统一印制的代表建议专用纸,工整规范书写或者打印,由本人填写姓名、通讯地址和联系方式。代表也可以通过电子文档等其他形式提出建议。
  代表建议可以由代表一人提出,也可以由代表联名提出或者以代表团名义提出。联名提出的,应当有一名领衔代表,参加联名的代表在确认所提建议的内容能够真实表达自己的意愿后,签名附议。由代表团提出的,应当经代表团半数以上代表同意,并由代表团负责人签署。
 
第三章 代表建议的交办
 
  第十条 代表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提出的建议,由大会秘书处受理。会议期间能够办理的,大会秘书处交有关单位办理并答复代表;不能办理的,由市人大常委会在收到代表建议后一个月内,向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等单位和部门交办。代表要求撤回提出的建议,应当由本人书面提出,其办理工作即行终止。
  代表在闭会期间提出的建议由市人大常委会代表人事工作委员会受理,并根据其内容和有关机关、组织的职责,确定承办单位,及时交办。
  涉及市人民政府两个以上部门承办的代表建议,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确定主办单位和协办单位;涉及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等单位会同办理的代表建议,由市人大常委会代表人事工作委员会确定主办单位和协办单位。
  第十一条 代表建议属市人民政府部门办理的,由市人大常委会、市人民政府联合召开交办会,会议的联络、组织工作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代表建议属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等单位办理的,由市人大常委会主持召开交办会。
  交办时市人大常委会对承办单位提出办结时间、复函格式、办理类别等具体要求。
  第十二条 承办单位对交办的代表建议应当及时研究,对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的,在交办后七个工作日内,向交办机构说明情况,由交办机构重新确定承办单位并交办。未经交办机构同意,承办单位不得自行转办。
 
第四章 代表建议的承办
 
  第十三条 承办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代表建议办理制度,实行归口管理、分级负责。
  市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名副市长,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应当确定一名负责人负责此项工作。必要时可以设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人负责此项工作,并实行领导把关、承办负责人、承办人员办理的三级责任制。承办人员要相对稳定,以保持办理工作的连续性。
  第十四条 承办单位接到代表提出的建议后,要逐件登记,认真研究、综合分析,制定办理工作方案,对代表建议提出的主要问题或者同类问题,应当统一研究处理措施。
  一般的建议,承办单位应当在交办之日起三个月内办理完毕;个别涉及面广、办理难度较大的,不得超过六个月。因受不可抗力等因素影响,办理时限可视情延长。
  第十五条 承办单位或者部门应当主动加强与代表的联系,在研究办理代表建议的过程中,通过电话、走访、调研、座谈等多种方式,充分听取代表对办理工作的意见和要求,取得代表理解后方可答复。
  对代表团提出的建议,承办单位应当与各县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天水军分区政治工作处加强联系,认真听取意见,共同推动问题解决。
  第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每年应确定若干件代表建议组织开展现场办案。办理时应当邀请提出建议的代表参加,充分听取代表意见。
  第十七条 承办单位对代表建议应当件件给予书面答复。
  第十八条 承办单位答复时,应当按规定格式,正式行文,由主要负责人审核签发、加盖单位公章,寄送代表。同时附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情况征询意见表》,征求代表对本单位或者本部门办理工作的意见。代表对征询意见表要认真填写,分别寄送市人大常委会代表人事工作委员会、承办单位和代表所在的选举单位。
  第十九条 答复代表建议,文字要精炼,用语要准确,表述要清楚。答复类别按A、B、C三类进行标注。凡是条件具备,当年能够解决问题的建议,按A类答复;应该解决但一时难以落实,需要制定切实可行的计划,经过努力分期分批解决问题的建议,按B类答复;超出现行法律政策规定确实不能解决问题的建议,要充分说明原因,按C类答复。
  第二十条 代表对建议的办理答复不满意的,由交办机构责成承办单位重新研究办理,并在三个月内再次答复代表。重新办理时,承办单位应当面听取代表意见。
  第二十一条 对于代表联名提出的建议,应当分别答复每位代表;对于内容相同的代表建议,可以并案办理,但必须分别答复每位代表。
  第二十二条 由两个以上承办单位会同办理的建议,主办单位应当主动与协办单位联系协商,协办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及时向主办单位提供书面意见,由主办单位负责文件的会签,并答复每位代表。需要两个以上单位分别处理的,各有关承办单位应当依照各自的职责处理,并分别答复代表。
  第二十三条 对代表建议的答复件,承办单位应当分别抄送市人大常委会代表人事工作委员会和代表所在选举单位;承办单位属于市人民政府系统的,承办单位应当同时抄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第五章 代表建议办理的检查和督办
 
  第二十四条 市人大常委会负责对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和其他机关、组织办理代表建议工作的检查和督办。市人大常委会代表人事工作委员会应当加强与承办单位和相关代表的联系,督促建议办理工作的落实。督促检查重点是建议办理的进度、工作措施和解决程度。
  第二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负责对所属有关工作部门办理代表建议工作的组织领导、协调督办、检查落实,并将建议办理自查情况报告市人大常委会。
  第二十六条 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实行重点代表建议督办制度。市人大常委会应当每年从各承办单位报送的代表建议中,选择若干件对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或者民生改善有较大影响的建议确定为重点督办件,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进行现场督办。
  第二十七条 建立市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对口督办制度。市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应当加强同各自对口联系的承办单位的沟通,采取走访督办、电话督办等多种形式,进行督促检查,全面、准确地掌握承办单位代表建议办理情况,及时协调和帮助解决办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第二十八条 市人大常委会和市人民政府每年联合召开代表建议评议会,邀请部分代表参加会议,听取承办单位对代表建议的办理情况,并现场接受代表对办理工作的评价和意见。
  第二十九条 市人大常委会每年第四季度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办理代表建议情况的报告。
  第三十条 市人大常委会代表人事工作委员会应当在每年年底召开的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上,将本年度代表建议办理情况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并予以公开。
  第三十一条 市人大常委会与市人民政府联合召开代表建议办理工作总结表彰会,对办理工作的先进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
  第三十二条 对违反本办法,办理代表建议拖拉、敷衍、推诿或逾期不办的承办单位和人员,市人大常委会应当责成有关机关、组织限期整改和批评教育,督促改正。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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