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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市人大代表和市人大代表联系原选举单位及人民群众暂行办法
时间:2022-04-30 17:15:00 来源:天水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宣传科

天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联系市人大代表和市人大代表联系原选举单位
及人民群众暂行办法
 
2022年4月28日市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为加强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各专门委员会、工作机构与市人大代表(以下简称代表),代表与原选举单位及人民群众的联系,充分发挥代表主体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和《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常委会组成人员、各专委会、工作机构与代表的联系
  (一)联系的主要内容
  1. 了解宪法、法律、法规和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贯彻执行情况。
  2. 了解代表及所在单位、行业、地区对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的法规草案、监督事项及改进和加强人大立法、监督等工作的意见建议。
  3. 向代表通报市人大常委会工作情况,了解代表对市人大常委会、市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市“一府一委两院”及有关方面工作的意见建议。
  4. 了解代表在闭会期间列席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参加市人大常委会视察、调研、执法检查、学习培训及代表小组活动情况。
  5. 了解代表联系群众及对代表建议办理情况的意见建议。
  6. 了解代表生产生活情况,帮助代表总结依法履职的做法经验,协调解决代表履职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二)联系方式及要求
  1. 市人大常委会在拟定重要工作规划和组织起草地方性法规时,应通过多种形式征求代表意见。在审议制定地方性法规前,应将草案印发部分或全体代表征求意见。
  2. 市人大常委会组织视察、调研和执法检查,可以邀请有关代表参加,听取代表意见建议;事前应当将相关情况对代表进行说明和辅导,协助代表了解相关情况,提出高质量意见建议。
  3. 市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时,应根据议题需要邀请有关代表列席会议;市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及市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也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邀请有关代表列席相关会议、参与立法调研、执法检查、工作调研、工作评议等活动。
  4.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工作,应邀请相关代表参与,市人大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要加强督办工作。
  5. 在普遍联系代表的基础上,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每人相对固定联系2名代表,每半年至少应与各自的选举单位和联系的代表联系一次。可通过代表小组活动、“人大代表之家”活动、视察调研、走访接访、座谈交流、电话信函、互联网以及发放征求意见或者问卷调查表等方式,密切与代表的联系,倾听代表反映人民群众对经济社会发展和人大工作的意见建议。
  6. 代表可以采取信函、电话、约见等方式,向市人大常委会反映有关情况及意见建议。
  7. 代表要不断提高履职能力,围绕市人大常委会联系代表的内容,加强调查研究,了解社情民意,向市人大常委会及时、准确地反映有关情况,提出意见建议。
  二、代表与原选举单位及人民群众的联系
  (一)联系的主要内容
  1. 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并了解其贯彻执行情况。
  2. 参加市人大常委会或原选举单位组织的代表小组活动,依托“人大代表之家”平台联系协助有关方面为人民群众办实事、办好事。
  3. 了解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工作状况及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听取人民群众对市“一府一委两院”的意见建议,以提出代表建议的方式积极反映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的意见,答复人民群众对代表工作和代表活动的询问。
  (二)联系方式及要求
  1. 新一届代表依法产生后,代表的工作单位、通讯地址和联系电话应向原选举单位公布,如发生变动,应当及时告知原选举单位,并通过代表所在的“人大代表之家”或者代表联络站向人民群众公开。
  2. 代表采取走访、电话、信函、互联网、召开会议等多种方式联系群众。每位代表固定联系原选举单位的群众不少于3名。
  3. 以代表小组为代表活动的基本形式,以“人大代表之家”和代表联络站为活动平台,积极开展闭会期间的调研、视察、执法检查等活动,充分听取群众意见和诉求,全面深入了解情况,研究问题,为出席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议案和报告、提出高质量建议做好准备。代表小组活动每年不少于4次。
  4. 代表平时可以通过方便可行的方式联系群众,也可以应邀列席或者参加原选举单位的会议和活动,向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述职,自觉接受监督。
  (三)代表反映原选举单位及群众意见的处理
  1. 市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应督促检查有关国家机关和组织对代表建议的办理情况。
  2. 代表对市“一府一委两院”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市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要认真处理。
  (四)代表联系群众的履职规范
  代表在联系人民群众过程中,要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监督。要把依法执行代表职务与从事个人职业活动区别开来,把反映社会、群众意见建议与个人利益诉求区分开来,不得利用执行代表职务进行个人的职业活动或谋取个人利益,不得接受企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出资赞助。对涉及国家秘密的事项,不得对外泄露。代表个人不得干涉具体司法案件的审理和执行,对涉及本人或者亲属的具体案件应予以回避。
  (五)代表联系群众的服务保障
  1. 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及工作机构应经常听取和征求代表意见建议,及时向市人大常委会反映,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为代表依法履行职责提供服务保障。
  2. 原选举单位要建立代表履职档案,组织代表述职评议,加强代表履职监督。履职情况将作为代表换届选举推荐连任的重要依据。
  3. 市、县区人大常委会和天水军分区政治工作处要运用多种形式宣传代表联系原选举单位及群众的实践经验。当地主流新闻媒体,要通过开办专栏、专刊、举办相关活动等形式,加大对代表履职情况、联系原选举单位及群众事迹的报道,营造人大代表依法履职的良好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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