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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和审议意见办理办法
时间:2022-02-26 16:47:00 来源:天水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宣传科


天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决议、决定和审议意见办理办法
 
2022年2月24日市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天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委会)监督工作,规范决议、决定和审议意见办理工作,提高决议、决定和审议意见的执行力和实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天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下列范围:
  (一)常委会会议对审议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市“一府一委两院”)专项工作报告作出的决议、决定和审议意见;
  (二)常委会会议对审查和批准决算,听取和审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审计工作报告作出的决议、决定和审议意见。
  (三)常委会会议对讨论决定重大事项作出的决议、决定;
  (四)常委会会议对执法检查、视察和专题调研报告作出的决议、决定和审议意见;
  (五)其他意见、建议。
 
第二章 交办和承办
 
  第三条 常委会会议作出决议、决定和审议意见后10个工作日内,连同有关执法检查报告、视察报告、调研报告等,由常委会办公室一并交由市“一府一委两院”办公部门办理,同时抄报市委办公室,抄送市直有关职能部门。
常委会办公室对决议、决定和审议意见实行清单式管理,及时造册登记,以备跟踪督查。
  第四条 决议、决定和审议意见的办理工作遵循对口负责原则。审议意见印发后10个工作日内,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有关工作部门与市“一府一委两院”办公部门对接,明确承办部门、承办时限,提出具体办理工作要求。
  承办部门涉及多个单位的,要明确牵头承办单位。
  第五条 市“一府一委两院”应在规定的承办时限内,一般办理期限为三个月,向市人大常委会提交决议、决定和审议意见落实情况的书面报告。在办理期满前10个工作日,承办部门要将办理情况反馈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有关工作部门,征求意见。
  第六条 常委会会议听取和审议本行政区域内负有社会管理职能的省以下垂直领导部门遵守和执行法律、法规情况的专项工作报告,作出的审议意见涉及重大问题的,报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交省人民政府研究处理。
 
第三章 督办和测评
 
  第七条 市人大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工作部门负责对决议、决定和审议意见办理的日常督办工作,及时了解情况、跟踪问效。必要时,可以组织常委会组成人员、专门委员会委员、专业代表小组、人大代表对办理情况开展视察和调研,提出意见建议,提请主任会议研究。
  第八条 主任会议应当听取市“一府一委两院”关于办理情况的报告或者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及常委会工作部门关于督办工作情况的汇报。必要时,由主任会议决定将决议、决定和审议意见落实情况的报告,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或者由常委会组织跟踪监督,也可以委托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有关工作部门组织跟踪监督。
常委会会议认为必要时,可以对专项工作报告研究处理情况报告作出决议、决定。
  第九条 常委会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对市“一府一委两院”执行决议、决定和研究处理审议意见情况的报告开展满意度测评。
  满意度测评的等次、方式和程序参照《天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实行满意度测评办法》执行,测评结果经主任会议确认后,由常委会会议主持人当场公布。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根据下列情况,确定满意度测评等次:
  (一)报告中反映的落实情况是否客观真实;
  (二)报告中回应的存在问题是否准确全面;
  (三)报告中提出的落实措施是否切实可行;
  (四)所报告落实情况的实效及社会反响;
  (五)在调研视察、监督检查和平时工作中了解掌握的情况;
  (六)其他需要测评的内容。
  第十条 常委会会议对市“一府一委两院”执行决议、决定和研究处理审议意见情况的报告满意度测评结果为“不满意”等次的,可视情采取以下方式进行监督:
  (一)依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进行督办或者跟踪督查;
  (二)常委会适时再次听取和审议有关办理情况的报告,并进行满意度测评;
  (三)可以决定依法进行询问、质询或者特定问题调查。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市“一府一委两院”应当在决议、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向常委会报告决议、决定的执行情况。
  第十二条 市“一府一委两院”执行决议、决定和研究处理审议意见情况的报告、常委会满意度测评结果,由常委会向市人大代表通报,并通过常委会公报、常委会网站、新闻媒体等形式向社会公布。
  第十三条 市“一府一委两院”因特殊原因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的,应当提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向主任会议提出延期申请,延期时间一般不超过两个月。决议、决定和审议意见专门规定办理期限的,按照规定期限办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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