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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询问和质询暂行办法
时间:2022-02-26 16:42:00 来源:天水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宣传科


天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询问和质询暂行办法
 
2022年2月24日市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委会)监督职能,规范询问和质询案处理程序,保障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市人大代表)和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以下简称常委会组成人员)依法行使询问和质询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和《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询问、质询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民主公开、依法办事的原则。
 
第二章 询 问
 
  第三条 市人大代表和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审议议案和有关报告时,对议案和有关报告及相关工作中不了解或者不理解的问题,可以向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市监委、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提出询问。
  列席常委会会议的市人大代表、常委会工作机构负责人和县区人大常委会负责人,也可以对有关问题提出询问。
  第四条 询问可以由一个人提出,也可以由两人以上联合提出;可以口头提出,也可以书面提出。
  第五条 提出询问的内容,应当与正在审议的议案或报告有关。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市监委、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有关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受询问机关负责人应当当场回答询问。不能当场答复的,应说明原因,并经询问人同意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口头答复或书面答复。书面答复件应当由受询问机关主要负责人签署。
  第七条 常委会在征求人大代表和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把涉及改革难度大、存在问题多、社会关注度高、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报告或议案确定为专题询问的选题。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结合听取审议“一府一委两院”专项工作报告,每年至少开展一次专题询问。
  主任会议认为必要时,可以在市人大常委会会议期间,结合审议议题,开展专题询问。
  第八条 专题询问采取分组会议或联组会议方式进行。
  分组会议的专题询问,由会议召集人主持,有关国家机关主要负责人和其他负责人应分别参加各组会议,回答询问。
  联组会议的专题询问,由常委会主任或受主任委托的副主任主持,由常委会组成人员询问,市政府市长或副市长、市监委主任、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带领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参加会议,回答询问。主要负责人无法到会的,经主任会议同意后,可以委托其他负责人到会回答询问。
  第九条 专题询问议题确定后,由常委会办公室及时告知有关国家机关。
  根据确定的专题询问议题,常委会组成人员拟提出询问的,应当将拟询问的问题及时交由常委会办公室汇总并转交受询问机关。
  第十条 专题询问采取一问一答的方式进行。
  在常委会联组会议上提出询问,有关国家机关负责人回答询问,应当经主持人准许。分组会议上的专题询问,可以随问随答。
  第十一条 询问人在听取回答后,对回答问题情况不满意的,就同一问题可以补充询问。常委会其他组成人员以及列席常委会会议的市人大代表、常委会工作机构负责人和县区人大常委会负责人,也可就同一问题补充询问,但问题已经作出明确回答的,不得再次询问。补充询问不需事先提出。
  第十二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询问,应当抓住关键和要害问题。受询问机关负责人回答询问,应当直奔问题、开门见山、实事求是。
  第十三条 专题询问结束后十日内,由市人大相关专门委员会或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汇总整理会议审议意见和询问所提问题,形成专项审议意见,经主任会议审定后由常委会办公室转交受询问国家机关研究办理。
  
第三章 质 询
 
  第十四条  在常委会会议期间,常委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就会议正在审议的议题或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职责范围内的其他事项,向常委会提出对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 
  第十五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可以就下列事项提出质询案:
  (一)有关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方面的问题;
  (二)有关执行上级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方面的问题;
  (三)有关经济建设、生态环保、民生保障、社会发展方面的重大问题;
  (四)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
  (五)经两次审议和测评未通过的“一府一委两院”办理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报告中的相关问题;
  (六)其他需要质询的事项。 
  第十六条 质询案应以书面形式提出,一事一案,并写明质询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以及质询的理由。一件质询案只能质询一个对象,如果质询的事项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机关,应当对不同对象分别提出质询案,或者对承担主要职责的机关提出质询案。
  第十七条 质询案由常委会办公室提请主任会议决定,交由受质询机关在常委会全体会议上口头答复或者书面答复。
  受质询机关应当在主任会议决定的时间内答复。
  第十八条 受质询机关以口头答复的,提质询案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可以就答复中不够明确的问题作进一步提问。受质询机关应当由主要负责人到会答复。主要负责人无法到会的,经主任会议同意后,可以委托其他负责人到会答复。
  质询案以书面答复的,应当由受质询机关的主要负责人签署,印发常委会组成人员。
  第十九条 提质询案的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对质询案的答复不满意时,经主任会议决定,受质询机关应当进一步研究解决质询案提出的问题,并重新作出答复。
  常委会组成人员对再次答复仍不满意的,经主任会议决定,可以将质询案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常委会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
  第二十条 质询案中涉及待处理的具体事项,主任会议可以交由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跟踪督办,并由督办机构向下次常委会会议报告。受质询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书面答复提出质询案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并报送督办机构。
  第二十一条 质询案在主任会议决定交受质询机关答复前,提出质询案的常委会组成人员书面要求撤回质询案的,由常委会办公室提请主任会议研究同意,该质询案即予撤销。
  提出质询案的常委会组成人员要求撤回质询案的,应当本人签名。未签名的提案人人数仍符合提质询案法定人数的,该质询案仍然有效。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下列事项不属于询问、质询范围:
  (一)属于询问者、质询者个人利益的问题;
  (二)涉及受询问机关、受质询机关负责人个人隐私的问题;
  (三)涉及国家秘密的问题;
  (四)不属于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 询问人、质询人要求提供相关材料的,受询问、质询机关应当按时如实提供。
  第二十四条 专题询问及答复情况、质询及质询案的答复情况,应当由新闻媒体以现场直播或者全程录制专题片等形式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常委会主任会议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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