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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水人大工作通讯》2020第8期
时间:2020-11-27 09:34:00 来源:天水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第8期
 
天水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2020年11月26日
 
  〔按〕按照市文明办提出的2021年度制定《天水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的立法项目建议,市人大常委会组成调研组,于2020年9月25日至29日深入两区五县,就促进文明行为立法工作进行了调研。现将《调研报告》刊发,请市直有关部门认真学习借鉴,切实做好《天水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草案)》的起草和相关准备工作。
 
  
 
天水市促进文明行为立法调研报告
 
市人大常委会调研组
(2020年11月24日)
 
  9月25日至29日,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宋建平带领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委、教科文卫工委和市文明办负责人组成调研组深入两区五县,通过问卷调查、召开座谈会、听取县区及有关部门工作汇报等形式,就促进文明行为立法工作进行了调研。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2017年4月,我市召开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动员大会,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工作全面开展。市、县区党委、政府和文明委、文明委各成员单位,开展了一系列文明城市创建活动,取得了明显成效。
  一是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宣传教育活动。深入开展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宣传活动,认真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充分利用报刊、电视、广播、电子显示屏、宣传栏、微信群、抖音、快手等,及时宣传《甘肃省文明行为促进条例》,以多种方式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内化于心、外化于形。二是修订并开展《天水市市民文明公约》学习宣传活动。修订《天水市市民文明公约》,组织市直及驻市各单位开展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活动。三是开展“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做文明有礼天水人”系列主题活动。市文明办先后组织开展了创建全国文明城市知识竞赛、创建全国文明城市万人签名、文明交通集中整治、文明餐桌行动、文明旅游集中宣传教育等十项活动,引导全市干部职工和市民主动参与文明城市创建。四是推动志愿服务活动的开展。下发《天水市深入开展志愿服务活动的意见》,对开展志愿服务活动作出安排部署。五是组织开展“天水好人”推荐评选活动。在全社会营造出“人人学习好人,个个争当好人”的良好氛围,为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发挥了精神文化产品育人的重要作用。六是集中开展“推动移风易俗,树立文明乡风,建设美德天水”活动。制定《天水市推动移风易俗、树立文明乡风,建设美德天水实施方案》,聚焦“婚丧嫁娶”、反对大操大办,完善“一约四会”机制,发挥基层自治作用。七是推动文明家庭创建活动。按照《天水市文明家庭评选办法》,各县区从注重家风、注重家教、注重家庭入手,引导家庭崇尚文明新风,普选甘肃省“最美家庭”。八是实施农村精神文明建设“十个一”示范工程。以培育新型农民、建设文明乡风和新乡贤文化为重点,在农村广泛开展精神文明建设“十个一”示范工程。九是结合疫情防控倡导文明健康生活。新冠肺炎疫情期间,组织发放疫情防控科学知识、新冠肺炎诊疗方案、医疗卫生政策和法律法规等资料,关闭野生动物交易场所,禁止交易食用野生动物,开展文明餐桌宣传活动,发出《天水市关于使用公筷公勺践行餐桌文明的倡议书》,积极参与疫情防控阻击战。十是围绕坚决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精准脱贫、污染防治三大攻坚战开展各项整治活动。开展“法律八进”,增强群众的法律意识和自觉性;紧盯生态文明建设,创建“清洁村庄”,推进乡风文明建设;完善便民措施,实现“一窗办、现时办”,让群众最多跑一次。
  二、存在的问题
  一是部分市民文明意识不够高。我市在创建全国文明城市、规范市民文明行为方面宣传教育的深度、广度有待加强,宣传方式有待创新。城市“八乱”整治不力,市民乱丢烟头、纸屑、塑料袋等废弃物,在公共建筑物、公共设施设备上乱写乱画、乱贴小广告,随意倾倒生活垃圾,乱停机动车、乱插队、乱鸣笛,在楼道等公共区域堆放杂物,刻划、涂污或者以其他方式损坏文物古迹、旅游设施,浪费粮食、溜犬不牵绳、行人横穿马路、占用消防通道、高空抛物,不文明治丧,不文明就医等行为依然存在。市民文明素质有待提升,部分市民对城市治理的重要性认识不够,主动支持和参与城市治理的积极性不高。
  二是对不文明行为的治理缺乏地方性法规依据。《甘肃省文明行为促进条例》于2020年6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规定了公民基本文明行为规范与倡导鼓励的文明行为规范,但对违反条例规定应当给予处罚的行为限定在“禁烟场所(区域)吸烟,随地吐痰、便溺,破坏公厕卫生,随地乱扔果皮、纸屑、塑料袋、口香糖、烟头等废弃物”,对其他不文明行为的处罚还需要进一步的细化。
  三是工作机制不够完善。各县区虽然在创建文明城市、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但城市管理的精细化程度不高,多方联动机制尚未形成,对不文明行为的治理难,如对垃圾乱堆乱放、车辆乱停乱放、违规载人、违规养犬等问题整治的工作机制尚未形成。景区管理机构没有执法权,对游客乱扔垃圾、破坏景区旅游设施的行为没有处罚权,对游客不文明行为如何处理是一个空白。
  四是执法力度有待加大。2017年12月《天水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实施办法》废止后,市上未出台新的规定,县区管理缺乏执法依据。针对市民不文明行为,存在相关执法部门职责不明确、执法主体不清晰、管理查处不到位等问题,执法机关信息共享机制未建立,社会征信体系建立不完整,行政处罚缺乏力度,达不到预期的效果。
  三、立法难点与重点
  起草、制定《天水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核心问题是如何构建党委统一领导、政府组织推进、部门各负其责、社会共同参与,实现共建、共治、共享文明行为促进的工作格局。如何厘清道德层面和法规层面文明行为边界,倡导性规范与监督管理规范相结合,鼓励性规定和处罚性规定相结合,提供更加清晰、明确、可操作的法规依据,让公民有所为有所不为,是制定《条例》的关键。制定《条例》有《民法典》《治安管理处罚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环境保护法》《噪音污染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甘肃省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等上位法的依据,但从实践探索和现实条件来看,依然存在一些难点。
  一是《条例》的提案主体不明确。由于市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是党委部门,能否作为提案主体,尚无明确的规定,各地做法不尽一致。目前的思路是市文明办作为起草主体起草,市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为提案主体,提出法规案后,由市人大常委会进行审议表决。
  二是立法思路需要进一步研究论证。哪些部门能够成为执法主体,违法行为的类型、法律责任能不能进一步拓宽,如何构建法律责任体系等,要结合天水实际,深入研究论证。
  四、工作建议
  一是将《条例》列为2021年度地方立法计划。建议将《条例》列为2021年度地方立法计划。征求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意见后,由市人大常委会党组报请市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同意后,提请主任会议决定。
  二是协调市文明委筹备《条例》的起草组织工作。在《条例》正式列为2021年度地方立法计划后,协调市文明委成立起草工作小组,开展立法调研、立法学习考察,在掌握我市市民文明行为的实际情况的基础上,及时起草《条例(草案)》文本,并做好合法性审查和立法风险评估等工作。
  三是发挥市人大常委会的立法主导作用。市人大常委会教科文卫工委、法制工委要加大工作力度,发挥立法主导作用,及时跟进,加快起草进度,加强对起草工作的指导,组织有关执法部门、社会团体、人民群众参与讨论,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建议,争取在2021年4月进行第一次审议,年内表决通过。
 
  附件:《天水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立法调查问卷情况统计
  
 
附件
 
《天水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立法调查问卷情况统计
 
  为了解市民对制定《天水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的必要性、可行性、拟解决的主要问题等的看法和意见,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委向各县区共发放立法调查问卷710份,收回700份。问卷统计情况如下。
  一、参与人基本信息
  参与调查的市民中男性占52%,女性占48%;年龄在18—35周岁占46%,35—59周岁占48%,60周岁及以上占6%;本科及以上学历占53%,大专学历占29%,中专或高中学历占12%,初中及以下学历占6%;公务员占26%,事业单位人员占43%,企业人员占13%,自由职业者占7%,其他职业人员占11%。
  二、文明行为调查
  关于制定《天水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的必要性,81.3%的人认为很有必要,18.2%人认为有必要,0.5%的人认为无所谓或没必要。
  在“应当倡导的文明行为”的调查中,67%的人认为“遵守公共礼仪,言行举止文明;节能减排,保护生态环境;全面实行垃圾分类;公共场所依次排队,礼让他人;文明旅游;遵守文化体育活动秩序,做文明观众;文明就医,尊重医务人员,依法维权;建设文明家庭,培育良好家风;文明过节,文明办理红白喜事,文明祭扫;自觉遵守居民公约,村规民约”是“应当倡导的文明行为”。
  在“应当鼓励的文明行为”的调查中,65%的人认为“见义勇为、医疗捐献、关爱特殊群体、积极参加志愿活动、积极参与公益活动、拥军优属、诚实守信”属于“应当鼓励的文明行为”。
  在“应当禁止的不文明行为”的调查中,64%的人将“随地吐痰、吐口香糖;随地大小便,便后不冲洗便盆,随意倾倒、丢弃垃圾杂物;在公共场所大声喧哗,讲粗痞话、斗狠话;在公共设施上涂写、刻画,擅自张贴宣传品;违法养犬管理规定;在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吸烟;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露天烧烤经营,室内烧烤经营未安装净化装置产生油烟污染环境;在集会、促销、娱乐、广场舞等活动中使用高音喇叭、音响器材等发出超过国家标准的噪声,干扰周围居民生活;从建筑物、构筑物内向外抛掷物品,在建筑物的阳台外、窗外、屋顶、外走廊等空间堆放、吊挂危害安全的物品;违规店外经营、占道经营影响行人通行,环境卫生;在观看文艺演出或者体育比赛时,妨碍他人观看或者影响比赛正常进行;使用网络传播暴力、淫秽、色情信息、编造虚假信息;驾驶机动车不按照规定道路行驶,违反规定停放车辆;驾驶非机动车(电动车、自行车)违反交通信号指示行驶,乱穿乱插、逆向行驶,超速行驶;驾驶或者乘坐车辆时,向车外抛物;拆解、破坏、随意丢弃、乱堆、乱摆共享单车;行人不按照交通信号灯、道路指示行走,不走人行横道,乱穿马路;损坏或者擅自占用小区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附属设施;在未设置或者划定车位的区域内停放车辆,阻碍社区交通、堵塞消防通道”列为“应当禁止的不文明行为”。
  在“应当处罚的行为”的调查中,64%的人认为“驾驶机动车强行超车、随意变道、随意抢行、行经人行横道不减速行驶、遇行人通过人行横道不停车让行;驾驶非机动车闯红灯、违反规定在机动车道行驶;过马路不走人行横道、过街设施,乱穿马路、闯红灯、翻栏杆;随地吐痰、随地大小便;违反规定在公共场所吸烟,不听劝阻;违反养犬管理规定;在公共绿地随意摘采花木、踩踏草坪;违规摆摊设点,占道经营,严重影响交通、环境卫生;在建筑物的阳台外、窗外、屋顶、平台、外走廊等空间悬挂或堆放危害安全物品;违规发放各类小广告;从建筑物、构筑物、车辆内向外抛掷危害安全物品;不文明管理、使用共享单车;打击报复文明行为引导人、不文明行为劝阻人”属于“应当处罚的行为”。
  三、意见建议
  针对文明行为立法提出的意见建议主要有:加大文明建设宣传力度,提高公众参与度;鼓励与支持见义勇为行为;加强对物业公司的监督管理;教育行人文明礼让;从重处罚损坏公用设施设备的行为;处罚占道经营、破坏公物、违法张贴小广告及家养犬只随意践踏草坪的不文明行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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